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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屏24小时播放影响业主生活

 
2017-12-11 14:40  来源:江海晚报  作者:杨 红  阅读: 次  打印

业主:多次交涉无果,拒交物业费以示抗议物业:安装广告屏全体业主获收益,未违约法院:依法扣减广告屏安装期间20%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托,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部位、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但是权利的行使不可任性。128日,、港闸区某小区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协商,就将广告显示屏安装在业主家门口,被法院判决扣减20%物业费。

老李系港闸某小区一楼住户,20145月,小区物业公司在紧挨着老李入户门的位置安装了一台电子显示屏,24小时滚动播放广告。因为广告屏有声音持续传出,老李对此十分不满,向物业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将广告屏移走,但物业公司未予理会。老李遂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20167月,物业公司将老李诉至港闸法院,要求老李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收取物业费,但是未经协商即将有噪音和光照的广告屏安装在业主家门口,直至20163月方才移走,客观上对业主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存在较大的服务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扣减了广告屏安装期间20%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及时催缴物业费的证据,且服务确实存在瑕疵,因此对其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但案件生效后物业公司又向港闸法院申请再审。物业公司认为,广告屏安装在小区公共部位、无窗户的入户门外,并未影响业主的生活;且安装广告屏可以使全体业主获得收益,属于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行为,并未违约,故原审判决错误,应依法再审。

港闸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物业公司虽然享有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依法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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