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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暖宝爆炸少女险毁容

 
2017-12-12 09:46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金永南  阅读: 次  打印

一案例向冬季使用电暖宝的宝宝们敲响警钟

冬季到了,电暖宝又流行起来。但如果购买了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暖宝,或使用不当,则电暖宝有可能成为定时炸弹。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一少女在使用电暖宝时,电暖宝突然发生爆炸,致其多处灼烧。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赔偿其损失3万余元。后经销商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电暖宝成爆炸凶器

去年12月,年仅11岁的小慧随父母去亲戚李某家玩耍。由于天气寒冷,李某即拿出一只电暖宝,插上电准备让小慧取暖。然而,就在小慧准备去拔电暖宝插头时,电暖宝突然发生爆炸。小慧的胸部、右手手臂、右腿膝盖被喷射的高温液体灼伤。剧烈的疼痛让小慧哇的一声哭喊起来。小慧的亲戚迅速将小慧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热水袋爆炸灼伤占总体表面积的7%,深二度。经深度创面切削痂植皮术后出院,小慧为此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为赔偿对簿公堂

电暖宝系李某在附近钱某开设的一家小店购买,而钱某系从南通一家电器经营部批发。事故发生后,李某随即向工商部门申诉,要求电暖宝的经销商先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后经工商部门调解,某电器经营部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而小慧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其右下肢及胸部、右手见片状创面,创面基底红白相间,触痛迟钝,总面积约7%。住院期间行深度创面植皮治疗,活体检查见局部有疤痕形成,热水袋爆炸灼伤诊断成立,其后续美容整形约需3.5万元整。

今年3月,小慧一纸诉状将钱某及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整形费等费用。为查明电暖宝是否有质量问题,法院委托相关部门作质量鉴定。但由于样品已发生爆炸,热媒流失,原有面貌发生改变,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条件。

某电器经营部认为其批发给钱某的电暖宝系从浙江一家电器厂购进,要求追加该厂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告方认为,其选择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追加生产者为被告。故法院对被告要求追加生产商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未予准许。

销售者被判赔偿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慧在亲戚家中因充电中的电暖宝爆炸被灼伤的事实成立。电暖宝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故本案原告选择向案涉电暖宝的销售者钱某及某电器经营部主张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电暖宝包装盒上有“充电过程中严禁儿童在旁边逗留玩耍,以防意外”的警示,原告小慧的监护人漠视危险的存在,未尽监管责任,对损害后果的造成亦有一定的责任,酌情减轻被告15%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整容费用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34000元。

判决后,原告及被告某电器经营部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消费者正常使用产品遭受损害的,可推定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纠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纠纷,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造成了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三是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实是有产品的缺陷所导致。在产品责任纠纷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如证明进行通常所预想的使用和因该使用发生了损害,以及该损害通常不能因该使用而发生,则在法律上推定缺陷的存在。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推翻这种推定,必须提出产品并不存在缺陷的反证,才能免责。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水袋发生爆炸,原告是正常使用,故可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法官还提醒,寒冬来临,消费者在选购电暖宝时,应当选择质量有保证的品牌,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同时保管好发票等凭据。在使用产品遭受损害时,要注意保留好物证,以便下一步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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