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11时许,南通中院紧急出动,依法制止了一起被执行人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的事件,并对组织转移财产的直接责任人沈某予以司法拘留7日。
申请执行人南通九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通州区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附属设施等全部财产,并在公司传达室张贴查封公告,后又将评估报告等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
今年12月12日,买受人在淘宝司法网拍平台上,出价1566.46万元成功竞买上述标的物。12月26日中午11时07分,南通中院接到买受人举报电话,称被执行人正组织工人非法转移已被法院查封拍卖的财产。执行法官郭伟、王德平接到电话,先行前往现场确认违法事实后请求支援。执行局局长钱锋指令执行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指挥预案,调集中院法警支队、崇川执行局、港闸执行局,三家法院联动出动干警40余人奔赴现场。
一路警灯闪烁。当天中午12时05分,法院干警直达被执行人尧盛公司厂区门口,发现厂房内数控机床、设备电缆已被拆卸,法院干警立即制止非法处置行为,同时对现场进行执法调查并摄录取证。清理现场后,执行干警将组织转移法院查封财产的直接责任人沈某带回法院,对其违法事实和责任进行调查。
经调查,南通中院认为,直接责任人沈某已具有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资产的情节,严重妨碍了民事执行秩序,应予以法律制裁,遂决定对沈某处以司法拘留7日。